标准|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

2021-12-06 0

1.   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7261-2008  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

GB/T 7267-2003  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控制、保护屏及柜基本尺寸系列

GB/T 13729-2002  远动终端设备

GB/T 14598.9-2010  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2-3部分:电气骚扰试验  辐射电磁场抗扰度(IEC 60255-22-3-2007,IDT)

GB/T 14598.10-2012 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2-4部分:电气骚扰试验 电快速瞬变/脉冲群抗扰度试验(IEC 60255-22-4-2008,IDT)

GB/T 14598.13-2008 电气继电器 第22-1部分: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1 MHz脉冲群抗扰度试验(IEC 60255-22-1-2007,MOD)

DL/T 634.5101-2002  远动设备及子系统 第5-101部分: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

GB 50385-2007 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

GB 50348-2004 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要求

DL/T 634.5104-2002  远动设备及子系统 第5-104部分:传输规约 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IEC60870-5-101网络访问

DL/T 667-1999   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 传输规约 第103篇 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

JB/T 5777.2-2002  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(柜、台)通用技术条件

 

3.   使用条件

4.1 正常使用条件

适用于下述条件并能正常工作。

4.1.1 环境温度:

户外:-35℃~+55℃(户外),户内:-25℃~+85℃。

4.1.2 相对湿度:5%~95%。

4.1.3 大气压力:80kPa~110kPa。

4.1.4 电源要求

(1)交流电源电压为单相220V,允许偏差-15%~+10%。

(2)交流电源频率为50Hz,允许偏差±5%。

(3)交流电源波形为正弦波,谐波含量小于5%。

4.1.5 使用场所的要求

(1)使用场所不应有剧烈振动源。

(2)环境中不应有腐蚀破坏绝缘的气体或导电介质,不应有引起火灾或爆炸的介质,不应有及较严重的霉菌。

(3)使用场所应具有防御雨、雪、风、沙的设施。

5.   检验方法

6.1 检验条件和检验用的仪表要求应符合GB/T13729-2002第4章和

JB/T5777.3-2002第3章的规定。

6.2  5.1的试验按照JB/T5777.3-2002中5.1和5.2的规定进行。

6.3  5.2的试验按照JB/T5777.3-2002中5.7的规定进行。

6.4  5.3的试验按照5.3要求进行。

6.5  5.4.1的试验按照GB/T7261-2008中25.1 的规定进行。

6.6  5.4.2的试验按照GB/T7261-2008中25.2 的规定进行。

6.7  5.4.3的试验按照GB/T7261-2008中25.3 的规定进行。

6.8  5.4.4的试验按照GB/T7261-2008中25.4 的规定进行。

6.9  5.5连续通电检查,只施加交流电源,必要时可施加其它激励量进行功能检测。在连续通电试验过程中,装置应工作正常,信号指示正确,通信运行正常,不应有元件损坏等异常情况出现。连续通电后,各项参数和性能符合原技术要求。

7、检验规则

7.1 系统检验类型

7.1.1 定型检验

以下情况应进行定型检验:

(a) 新产品定型前;

(b) 正常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元器件、工艺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;

(c) 系统因不合格而停产,恢复生产时。

7.1.2 型式检验
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系统应进行型式检验:

(a) 正常生产后的定期检验,其周期为每4年一次;

(b) 系统停产超过上述规定周期后再恢复生产时;

(c) 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。

7.1.3 出厂检验

每套系统均应进行出厂检验,经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具有合格证明书、质量记录文件及装箱单。

7.2 检验抽样

7.2.1 定型检验

抽样数量为1套,检验时不分组。

7.2.2 型式检验

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一批中采取2次抽样方法。一次抽样1套,二次抽样1套。

7.3 检验结果判定

7.3.1 定型检验

样品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的要求。检验中允许对可调整的部分进行调整,不允许更换元器件。进行一次调整后,样品符合各项指标要求时,判定为合格;若进行一次调整后,性能仍不合格的样品,判定为不合格。

 

7.3.2 型式检验

一次抽样检验样品符合本企标5.3~5.8项的要求,并未出现缺陷,则判定样品为合格,检验中如出现一项主要缺陷,则进行二次抽样。二次抽样样品型式检验如未出现主要缺陷,则也认为检验合格。如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,则判定不合格。主要缺陷是指5.3。

系统经型式检验不合格,则该产品应停产,直到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,再次进行检验,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。

7.3.3 出厂检验

每套系统必须达到本企标5.1、5.2、5.3、5.5规定要求,才能判定为合格。